7月28日,自治区民政厅等21部门印发了《广西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对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我区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2024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求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繁重的特殊时期。截至2024年底,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981万,占比19.57%,老龄化率同比2023年底增长1个百分点,增速快于全国平均水平。预计2025年底我区老年人口占比将达到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2035年我区老年人口占比将达到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而且,我区失能失智老年人呈低龄化、快速增长趋势,养老服务供需不匹配、城乡养老资源配置不均衡、专业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服务发展短板,需要提前谋划、积极组织、科学统筹,坚持问题导向,体系化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难题、制度化回应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系统推动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持续推动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厅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听取文件起草工作汇报。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对文件起草作出具体安排,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完善。前期,自治区民政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研提具体落实措施,组织到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对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吸收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提供的改革措施及意见建议、对标对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起草我区《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全面对标对表《意见》确定的4部分17项核心任务,进一步聚焦我区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重点和关键,形成4个部分12条政策措施,重点围绕养老服务政策制度体系、服务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社会参与体系“四大体系”展开,确保各项政策在我区落地落实。
第一部分是强化制度设计,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制度体系。包括完善总体制度设计、加强专项政策支撑、强化标准规范引领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编制广西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五五”规划、制定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等提供具体要求,明确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等制度和政策,制定机构服务质量、智慧养老、适老化改造、老年用品等标准或指南、制定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指引等举措。
第二部分是提升供给质效,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包括加快健全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促进医养结合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加快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县级综合指导、乡镇(街道)区域联动、村(社区)就近就便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提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强化社区依托作用、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设施统筹和资源综合利用;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等。
第三部分是统筹发展安全,完善养老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强化监管合力、健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养老资金、运营秩序、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监管措施,推动新技术新科技赋能监管。
第四部分是凝聚发展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体系。包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社会参与功能、加强要素保障支持3个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盘活各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整合生态优势、长寿文化、边关风情等特色资源,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提出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财税、金融、人才等要素保障,加快形成有利于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要素综合支持保障体系。
此外,《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养老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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