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政策制度比较滞后。现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政策,主要依据1990年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经过近30年的发展变化,我区地名管理制度政策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二是全区地名标志及设置缺乏规范统一,不利于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各地地名标志样式多达20多种;三是数量不足,管理不到位,从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情况看,我区地名标志管理不同程度存在着数量不足、分布不均、书写不规范、维修维护不到位、管理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制约了我区地名标志工作的发展,也影响了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难以满足群众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损害了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因此,制定《意见》,对加强我区地名标志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二)《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国发〔2013〕23号)
(三)《民政部关于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六)《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92号)
(七)《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民地标〔2006〕1号)
(八)《地名标志标准》(GB17733—2008)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地名 标志 陆地边境自然地理实体》(MZ016—2011)
(十)《地名 标志设置规范 居民地和行政区域》(MZ T 054—2014)
三、文件重点
(一)明确地名标志规范设置有关要求。一是明确地名标志设置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主动适应城乡建设和人民群众出行交往需要,不断健全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二是明确重要地名标志设置位置,进一步明确居民地、行政区域等重要地名标志设置位置,提出其他确需设置地名标志的指导原则。三是明确地名标志制作标准,参照地名标志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广西实际,规范了7类地名标志的制作标准,基本覆盖我区城乡全域,同时提出对地名标志质量、档案、创新等要求。四是明确地名标志书写要求,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范书写内容和形式,特别是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书写要求。
(二)明确地名标志管理有关要求。一是明确地名标志管理责任部门、工作方式、经费要求等。二是明确地名标志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并对历史遗存地名标志的保护提出了要求。三是强调对违反地名标志禁止性规定的查处要求,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贯彻落实
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学习《意见》,向参与地名标志制作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宣传普及《意见》规定和精神。二是构建完善地名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将《意见》内容融入我区地名管理政策法规框架统筹考虑,逐步提升地名标志管理法治化水平。三是健全支撑保障措施。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健全细化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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