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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9-03-20 12: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陈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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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着力提高保障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自治区本级先后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广西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制度》、《广西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报告核查办法》、《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公示制度》、《广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全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家庭收入、财产来源愈发多元化,居民家庭财产状况呈现更加多样性,使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和财产认定难度加大。而我区在家庭收入核查和财产认定办法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收入核查和财产认定的尺度相差较大,不同情形的核查和认定标准千差万别,因此,制定本《办法》,对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和财产认定的标准进行统一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情况,调整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认定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等有相关规定。

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

当前我区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查和财产认定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但一些地方反映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不明确。比如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与其子女是否能作为同一户享受低保,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是否计入家庭成员等。

(二)各地对家庭收入的计算期限不统一。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方法,不同市县分别按当月前连续3个月、6个月、12个月不等。

(三)基层工作人员反映居民外出务工收入难以计算,部分申请对象存在故意隐瞒务工收入或填报务工收入明显低于实际收入的情况。

(四)基层工作人员反映赡养(抚养、扶养)费难以计算,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收入核算标准不统一。

(五)各地对申请低保“一票否决”的条件不明确或不统一。

针对上述问题,本《办法》提出的主要措施是:

(一)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界定作出明确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特别指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与其子女不能拆分,视为同一户申请低保政策,以及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和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范围。

(二)规定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按当月前连续3个月内全部可支配收入计算;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收入,按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全部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规定务工收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扣减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后计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特别规定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扣减必要的生产成本和就业成本。

(四)按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分别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子女中有赡养能力的,每个子女每月的赡养费按照申请家庭所在地城乡低保月标准计算。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子女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人员、年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残人员、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的均不计赡养费。

(五)明确了支出性困难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分为因病支出性困难家庭收入的核算、因残致困家庭的收入核算、子女教育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

(六)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和家庭财产的核查办法,同时列出了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十二种情形,涉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车辆、房屋、日常消费行为、工商注册等多项居民关注度较高的内容,便于各地规范操作。

    相关政策文件:桂民规〔201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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