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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3-20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陈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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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通知》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伟大成就举世瞩目。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有部分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虽然超出了当地低保标准,但由于患重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超出了家庭承受能力,家庭负担较重,收不抵支或收支相抵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实际生活比较困难;有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部分或完全丧失无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难以通过自身能力或产业帮扶脱贫。为进一步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解决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少数民族一个也不能少”目标实现,我们在对基层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和期望的解决方法调研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探索将刚性支出较大、收不抵支的家庭中患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另外,已经宣布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允许存在的3%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全区4个深度贫困县、100个深度贫困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0000户深度贫困户,这些都是脱贫攻坚的硬骨头,如果在激发其内生动力,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后,穷尽一切方法仍无法脱贫,或者脱贫后又因各种原因返贫,我们要通过低保兜底保障措施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因此制定本《通知》将上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本《通知》的政策依据

(一)《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 号)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规定“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规定“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重点对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户、因生产条件恶劣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户、无产业就业且生活困难的易地搬迁户给予倾斜兜底保障”, “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不受当地低保覆盖面的影响”。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制度,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决战极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4号)“第十三条 加大低保兜底保障力度。极度贫困地区因病因残因老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规定“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困因病返贫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关于本《通知》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对象范围。

《通知》主要涉及三类对象:

一是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收不抵支家庭,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患重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第二种情况是虽然支出没有超过收入,但收支相抵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这两种家庭实际生活较为困难,只要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整户纳入低保范围。此类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中已明确,本《通知》只是细化相关操作。本《通知》新增收支相抵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中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理由是整户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但重病患者本人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非常困难,给家庭带来较大负担,因此将其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因老返贫致贫对象。对于整户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中的老年人很难再依靠自身能力或家庭支持脱贫,为体现对这部分人的关怀,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不掉队目标的实现,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三是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这部分对象主要是在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内,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当中,他们已经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仍无法脱贫,或者脱贫后又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对象,只能通过低保兜底保障措施进行保障。

(二)关于认定条件。

一是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分为按整户纳入低保和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两种情况认定。按整户纳入低保的前置条件是家庭收不抵支或者收支相抵后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规定,这里特别指出“房子、车子、票子”三大否决项,即人均金融资产不能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产权住房不能超过1套,无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三者有其一均视为不符合条件。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前置条件是家庭收不抵支或者收支相抵后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要求同上。

二是因老返贫致贫对象。前置条件有四个:1.建档立卡家庭;2.年满60周岁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3. 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同上)。

三是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主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已经脱贫摘帽县、贫困村允许3%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全区4个极度贫困县、100个极度贫困村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10000户极度贫困户名单为准,只要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存在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的情形,经申请,按程序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整户纳入低保范围进行兜底保障。

(三)关于认定程序。

主要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公示后有争议的除外),其余均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救助标准。

对于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对于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按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关于政策实施时效。

本政策实施时效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关于容错机制。

本《通知》建立了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切实纳入低保范围作为民政扶贫领域监督检查重点,防止“漏保”“错保”现象,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同时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偏差失误,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的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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