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残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出台《实施意见》必要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困境儿童当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这类群体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生活保障标准相对比较低,一般都是通过低保、临时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救助等对这些孩子进行关爱和帮扶,保障标准相对偏低。二是难以得到有效的监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般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老人监护孩子由于代系、健康、精力的原因,还有双方观念的差异,导致不能很好地尽到监护义务。三是一些儿童出现了心理问题。由于经济上相对困难,同时长期缺乏有效的监护,特别是精神层面的关爱,孩子容易出现相较其他孩子的不正常情况,如自卑、偏激、不自信等。为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救助、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关爱服务机制等各项保障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确保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是十分必要和十分迫切的。
二、关于出台《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号)、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三、本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
(一)针对如何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为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的措施是: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书面函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针对如何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为重病人员的问题。《实施意见》主要参照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关于重特大疾病的类型予以确定。
(三)针对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而调整。
(四)针对医疗康复保障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的救助类别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执行。
(五)针对完善教育资源救助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优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前教育免保教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其他国家、自治区助学金资助政策,并在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中予以优先资助。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列为免住宿费的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将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学前儿童纳入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好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入学问题。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不适合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通过送教上门方式,为其提供特殊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