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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12-01 15: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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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作出了系列部署。2013年,民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同年8月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2022年,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层级由行标上升为国标,为全国养老服务提供了更加科学、统一、权威的评估工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24〕81号)要求,依申请为有评估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并做好与健康评估的衔接;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地方民政部门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发放、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发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工作时要将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水平,确保评估过程规范化、评估结果可信任,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三十六条,包括总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用、评估费用、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方面。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的目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评估对象以及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职责。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的行为。

(二)第二部分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人员能力要求。评估机构指依法设立、正常运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等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需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设区市及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考核合格。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人员库。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承担与评估结果应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工作。

(三)第三部分为评估流程。《办法》重点对需依据评估报告申领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的老年人的工作情形,对评估流程进行明确。其中对因需依据评估报告申领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的老年人开展的评估明确了7个流程,依次为申请、受理、派单、现场评估、公示与确认、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时限以及异议处理。明确要求评估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四)第四部分为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制定照护计划、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以及民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等的参考依据。县级民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发放养老服务类补贴、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等。评估结果在全区范围内互认,部门按需使用。

(五)第五部分为评估费用。《办法》明确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同时提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申请复评除外),以及政府主动发起的失能状况抽查等评估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予以保障。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标准,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六)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监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对评估结论进行抽查。评估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监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信息予以保密。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七)第七部分为附则。《办法》提出有评估需求但无意愿依据评估报告申领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的老年人,可直接与评估机构对接开展。同时明确养老机构内部自行开展的老年人入院评估、即时评估和动态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机构制定老年人照护服务方案。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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