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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2-27 16: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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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4年2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24〕81号)提出“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进一步强化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精准保障,2025年9月印发的《广西“暖心民政”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桂政办发〔2025〕41号)明确提出“按照人均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为70周岁及以上低保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旨在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物质帮助。

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落实落地,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暖心民政”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41号)等相关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关于做好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暖心民政”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4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24〕8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护理补贴对象和标准。

《通知》明确补贴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通知》明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各地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可持续原则,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基础上,探索研究将补贴对象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通知》提出了护理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等相关政策的衔接规定。

(三)在办理流程方面,《通知》明确补贴资金的发放主体、途径、程序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四)在资金保障方面。《通知》提出护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8:2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纳入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管理。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再提高或扩大发放范围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安排解决。

(五)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对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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