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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08-30 13: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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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养老机构成为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重要方式。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入住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养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政府监管工作的满意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质量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快包括养老服务领域在内的标准化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中明确提出,“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 37276-2018),为在全国范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的依据。最近,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提出“到2022年,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新提升,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序开展,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评定对象和条件、评定组织和职责、等级申报与评定、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目的、等级评定的依据和有效期、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原则。

二是评定对象和条件部分,明确了参加等级评定的对象和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养老机构不得申报评级的情形。

三是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主要是明确了评定的组织和职责,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组建相应层级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各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作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具体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组建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定;并设定了自治区级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及评定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回避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四是等级申报与评定,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遵循的工作程序、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设定的评定程序为:养老机构向所在辖区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并公示合格参评名单—逐级上报—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现场评定— 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评定等级并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结果—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是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终止等级评定、取消评定等级的相应情形,明确了被取消等级的养老机构再次参与评级活动的期限以及评定专家违法违规的管理规定;规定了重新评级、晋级评定的有关要求。

  相关政策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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