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农村留守妇女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是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反映。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2019年9月,民政部会同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提出具体关爱服务措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根据《意见》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会同公安厅、司法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了对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明确了在加强解困帮扶、就业扶持、关爱指导、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激发内生动力和信息动态管理等七个方面的支持政策,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第三部分是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压实工作责任等三个方面对加强对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要求。
《实施意见》的主体内容在第二部分,这一部分是在国家13部委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提出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的基础上,综合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发展、农村妇女和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总结各地在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中的一些做法,对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提出了七条主要措施。
三、《实施意见》对于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解困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留守妇女的基本生活。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以及关爱女性健康“两癌”保险等工作,按规定对贫困留守妇女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留守妇女村(社区)康复。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
(二)加强就业扶持,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支持鼓励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留守妇女提高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发挥巾帼示范基地女负责人、女能人、女带头人的致富、帮富、带富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创新创业,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推动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融合发展,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开办网店,通过直播、自媒体、微博等新媒体新模式,促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实现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创业。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农民工把务工期间掌握的技术、积累的资金带回当地自主创业。
(三)加强关爱指导,促进农村留守妇女身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开展“两癌”检查,结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贫困成人残障康复工程等政策,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支持兴办读书社、书画社、文艺队、健身团队,培养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排练、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加入各类文体团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和家庭伦理道德作为农民工教育培训必训内容,引导外出农民工自觉履行家庭责任与义务,自觉遵守婚姻法律法规和家庭伦理道德,用心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培育和扶持农村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指导本村留守妇女按照就近就便、自愿互助的原则,组建留守妇女“互助小组”“互助对子”,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情感、安全等方面互帮互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精神关爱服务,为留守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婚姻家庭指导、亲职教育等服务,帮助留守妇女疏导压力、抚慰情感、调适婚姻家庭关系。
(四)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实施意见》要求,要深入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宣传教育,重点宣传防不法侵害、防骗、防盗、防拐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讲授防范措施,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县乡综治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婚姻家庭纠纷调处窗口、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排查和化解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做到早介入、早调解。完善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为农村留守妇女维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引导农村妇女更多地参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重大事务的协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群众民主协商的方式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名下有权、簿上有名”。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对侵害留守妇女的违法犯罪案件全力快速侦办。
(五)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实施意见》要求,要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通过开设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发挥村妇联执委和“妇女之家”平台作用,通过组织交流会、组建微信群和QQ群,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
(六)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积极作为。《实施意见》要求,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的活动。积极探索建立留守群体守望互助机制,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发动农村留守妇女以“巾帼志愿者”“爱心妈妈”“代理家长”等形式,与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建立互助小组进行结对帮扶,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做好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日常走访、情况报告和关爱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贯彻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留守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七)建立信息台账,加强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动态管理。《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排查登记工作,及时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
在保障措施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帮助留守妇女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农村广阔天地展现作为、彰显风采。
四、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明确的任务涉及到13个部门,既包括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还有许多是其他12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作为牵头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同时,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