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5月31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不断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2019年1月1日起,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2011年标准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200元/月,即机构抚养孤儿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标准提高至800元/人•月。但是,此标准低于2020年底的全国平均标准、西部地区平均标准。为进一步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
(三)《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4个方面加强我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至2022年,逐年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即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50元。2022年1月1日起,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2023年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二)解决已被确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通知》印发前,我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的年龄都限制在18周岁以下。同时,“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和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均未包含已被确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为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21年1月1日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三)落实地方分担资金。明确规定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要求,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分担,确保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核实申请,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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