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中共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5〕19号) | |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5〕1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
各市民政局、文明办、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国资委、医保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改革发展规划引领。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十五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思路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每年将农村养老服务改革任务列入各级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改革措施,优化政策机制,整合资源力量,破解发展难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纳入中央和自治区福彩公益金等支持范围,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达到60%,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支持将闲置的集体用房和学校等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与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衔接,增强使用效益。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开展老年人需求调查、能力评估、照料护理、照护培训、探访关爱等服务。
三、强化三级养老服务联动。加强县级养老机构建设,依托县级机构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采取“1+N+N”模式带动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拓展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功能。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任务,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组织开展需求调查、互助养老等服务,构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格局。
四、加强养老服务力量建设。支持每个县(市、区)设立1所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单位级别和编制数量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因地制宜设置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县(市、区)负责统筹安排,规范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实绩考核。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设立基层老年协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助、村集体收入支持等方式,支持开展为老服务。
五、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乡镇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支持新(改)建一批县、乡(镇)、村(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支持开展家庭成员基础照护技能培训。推动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与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每年开展2~3批“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组织1~2场养老服务人才专场招聘会。推动县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与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对口指导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培训和检查。
六、创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统筹使用人员、资金、设施,乡镇、村(社区)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公办养老机构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优先支持举办县级公办养老机构,采取购买服务、联合经营等方式,解决管理人员和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暂不具备公建公营条件的,可公建后按市场化原则引入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民营品牌企业运营。每个设区市遴选1~3家优质养老机构,与县级养老机构建立帮扶机制。
七、推动医养服务深度结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业务,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和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按照约定组织医护人员到机构巡诊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支持农村养老机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毗邻建设。支持乡镇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下,将符合条件的按医保规定和程序优先纳入医保定点机构,促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入村。
八、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分类推进农村养老机构改革。建立普惠价格形成制度机制,落实土地、税费、用电、用水、用气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普惠型的农村养老机构,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服务。科学测算公建民营运营成本,合理收取设施使用费,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支持运营方通过扩大经营、提升质量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确保可持续运营。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养老服务的有关补贴政策,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减轻养老机构运营负担,防止成本转嫁造成收费过高。
九、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组织县、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研究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评估指南,定期对服务质量开展评估,完善落实奖惩约束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在农村养老服务应用,促进智能监测、远程诊疗、康复辅助等技术在居家养老、社区(村)托养、机构护理等场景的深度融合,提高服务精准化、个性化、智慧化。大力发展为老志愿服务,支持建立农村养老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引导青年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就近就便为有需求的高龄困难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志愿服务。
十、促进事业产业协同发展。支持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好的农村养老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收住社会老年人和区外旅居养老人群。将基础条件好的农村养老机构纳入旅居养老精品路线,丰富服务产品、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具有特色的旅居养老品牌,提升机构入住率,增强造血功能,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民政厅 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 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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