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25〕40号) | |
|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5〕4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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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一)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422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6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022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60元。
(二)从2026年1月1日起,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01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58元。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同步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二、认真落实提标资金
本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筹措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及时按照新标准发放
请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组织按照新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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