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民规〔2020〕5号) | |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0〕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 |
各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12月15日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
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村)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通过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突出优先发展和扶持、加强能力提升和服务,进一步发展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主要目标
通过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稳步推进,实现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平均拥有的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区社会组织功能体系基本完备,运行机制较为规范。随着培育扶持和规范治理的深入推进和持续发展,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和有效载体。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培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切实改变社区社会组织规模小、发展不均衡和社会认知度低的现状,努力增点扩面、引导发展,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显著增强。
(二)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规定纳入登记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
(三)推广先进典型。积极发挥现有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发挥典型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四、工作措施
(一)降低登记门槛。申请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不含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0 元。申请成立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数量不低于 30 个。允许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委托财务托管等灵活方式开展财务活动。允许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合署办公,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社区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但应确保邮政通信可达。
(二)实行分类管理。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登记管理: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到所在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加强登记指导、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予以支持;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规模较大、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未达到登记条件,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聚焦发展重点。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村)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其有序参与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要立足长远,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承接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指导目录。
(四)加大扶持力度。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服务纳入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政府对社区服务直接投入转变为对社区社会组织奖励、补贴或购买等投入方式,重点扶持公益慈善类和承接政府职能的社区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推动政府资金、社会资金等资金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基金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孵化培育资金支持,建设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孵化)基地,为初创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类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经费和服务场地支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或自然人投资兴办社区公益事业,不断加大社区建设的社会投入。优先发展由个人出资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与专业优势,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联办或独资兴办社区养老育幼、公益慈善、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宣传科普、健康卫生等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或到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中就业。
(五)推动能力提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依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孵化)基地,通过采取政校合作、组织大讲堂、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专业强素质高的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大力推动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项目运作等专业服务能力。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自治和依法活动,强化社区社会组织资金规范使用和民主科学决策,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完善自身规划发展,加大组织信息公开,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效能、公开透明度、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六)支持作用发挥。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利用其面向社区、贴近基层和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发挥专业能力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推动社区居(村)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引导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引导居(村)民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协商解决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妥善解决居(村)民切身利益问题,弘扬和睦共治,共建互助精神;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协助调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对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帮扶,协助预防处置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助力社区综合治理;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养老扶老、助残救孤、生活互助、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服务,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为城乡社区居(村)民提供多种形式生活服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参与社区楷模、文明家庭、爱国卫生等社区创建活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新风和优良文化传统,营造健康良好社区氛围,增强居(村)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推进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五社联动”治理模式,完善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工作服务站联动开展服务的制度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互联、互动、互补的治理新格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鼓励在职党员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支持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员人数占比,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列入“十四五”规划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注意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沟通,争取重视与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社区社会组织与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真正承担起社区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得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会组织运作的良好发展格局。
(三)加强组织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组织发动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服务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自我管理,规范自我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文件下载:桂民规〔202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