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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52080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成文日期:2021年04月0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民规〔2021〕2号)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1〕2号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民规〔2021〕2号)

2021-04-09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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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时代新阶段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效实现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等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群众主体,坚持依法依规,以完善乡村治理、助推乡村振兴为目标,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为抓手,以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重点,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区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有效实现和保障,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村务公开

  (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村民委员会要严格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向村民公布以下事项:

  1.村民委员会届期内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2.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3.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4.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5.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务、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6.“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事项的决议、实施结果;

  7.本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情况;

  8.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或者村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情况;

  9.村民委员会可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

  10.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11.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2.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1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1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15.以借贷、租赁等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情况;

  16.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1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人均征地面积及补贴金额等;

  18.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优抚、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19.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公共事务方面的开支情况;

  20.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21.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落实情况;

  22.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对象;

  23.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24.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5.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村民委员会应公开内容有规定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村民委员会公开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范村务公开形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具备条件的村,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发放明白卡、印发公开信和召开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探索建立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设立微信公众号,或依托村级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设立专门模块,逐步实现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化管理,推进村务即时公开。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要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三)规范村务公开时间。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十五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六十日。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保留。

  (四)规范村务公开程序。村务公开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公开内容。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本意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规范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提出公开内容。

2.审核公开草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公开草案逐项审核,其中涉及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的,要对村财务账目、凭证等进行审核,确认合法、合理、准确、真实、完整、无误后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对公开内容有补充、完善意见建议的,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确定;经调查核实公开内容确有遗漏或者不实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研究提出。乡镇有关部门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对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情况。

3.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务公开草案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草案以及村民对上次村务公开所提意见的吸收采纳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作审查结果说明,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或村民代表提问并当场答复,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务公开草案进行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过半数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公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公布。否则,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4.及时公布村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务公开的时间要求,通过合理的方式公布村务。

5.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通过会议、意见箱、电话、微信等形式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的,村民可向乡镇一级机关反映,并要求暂停公开村务。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内容确有遗漏或者不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公布。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五)规范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严格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范进行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积极推进村级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网络共享。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档案查询利用制度,及时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服务。

  三、加强民主管理

(一)完善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完善村级各类组织章程,研究制定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议事规则,明确工作程序、相互关系,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全面落实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

(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领导和把关,强化备案审查,确保制定(修订)主体、内容、程序合法,防止一部分人侵害另一部分人的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和道德约束,对违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靠自治组织的方式进行合情合理的规劝、约束。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深入人心、有效落实执行,充分发挥其在村级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健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村级日常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数额较大的须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048号)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发生财务事项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加快推进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村级财务收支及其他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应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开展财务清理整顿,帮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五)深化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或者村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要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民主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与村干部的岗位补贴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职务终止;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由村集体或者村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乡村治理、助推乡村振兴的大事抓紧抓实,强化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突出整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充分发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二)提升工作实效。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村务公开目录,指导和帮助乡村两级规范操作程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强化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和现场观摩学习,不断增强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其积极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要深化试点示范工作,利用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等载体,抓好典型培育和选树,及时总结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领带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全面进步、全面提升。各级民政部门要不定时开展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推广经验做法,推进任务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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