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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97435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0〕1号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2020-05-13 1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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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2016年,我区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对缓解残疾人生活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区“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助力我区脱贫攻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负责甄别残疾人证真伪和残疾等级;负责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更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预算和拨付管理工作。

二、整合简化认定程序

(一)申请低保或者已经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认定程序

1.残疾人家庭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救助,该家庭中的残疾人信息与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为该残疾人同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为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救助,该残疾人没有领取其它福利性护理补贴的,无论是否被认定为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可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需要再单独申请。

3.纳入低保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程度发生变化取得新等级残疾人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低保信息系统、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比对,其信息数据一致的,按照残疾人证等级直接认定相应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需要单独申请和认定。

(二)不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认定程序

由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委托其他公民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人证、银行账号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比对,其信息数据一致,且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材料不齐全或提交的材料与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理由。

(三)网上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认定程序

没有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他公民,可在民政部门开设的网上自助申请平台上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上传提交申请残疾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人证、银行账号等材料。申请、认定程序按照前两款规定进行。

三、强化动态管理

(一)强化定期复核。对于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复核1次(可结合每年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开展)。复核内容包括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残疾人证过期失效(超有效期1年以上,下同)等残疾人情况。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复核结果上报县级残联、县级民政部门。

(二)强化个人报告。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情况无变化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以6个月为周期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发生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残疾人证过期失效等情况变化,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须在发生变化的次月前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三)强化定期更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残疾人情况变化报告、举报或主动发现残疾人情况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及时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及时更新该残疾人信息,属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残疾人证过期失效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属于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信息。

四、加强资金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每月或每个季度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到残疾人的银行账号(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托养的残疾人,可以转账到机构银行账号)。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注销残疾人证或冻结有关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当月或次月作出停发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定。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其办理迁出手续的次月作出停发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定。为鼓励有意外死亡病故残疾人家庭主动报告情况,对于残疾人意外死亡病故次月前主动报告的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从意外死亡病故次月开始计算)。残疾人两项补贴被停止后需要重新申请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停止期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予补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该家庭退回,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追回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13日

文件下载:桂民规〔20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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