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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56170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6号)
发文字号:桂民规〔2019〕6号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6号)

2019-11-06 17: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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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是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特别是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各地及时更新和新设立了一批地名标志,有效扩大了我区地名标志覆盖率,提升了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我区城乡地名标志仍然存在着设计不统一、书写不规范、设置不合理、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维护维修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但影响了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难以满足群众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损害了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标志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9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加强地名管理、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地名管理法规政策,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加快推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地名标志覆盖率和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二、规范地名标志设置

    (一)加强统筹规划。地名标志的设置要与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同步考虑,与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地名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同步进行,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出行交往需要,重点加大农村地区地名标志设置力度,逐步健全完善符合本地区风貌和建设发展特点的统一协调、高效实用、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促进各地交流交往。

    (二)合理确定位置。要按照布局合理、位置明显、标示准确、导向清晰、安全可靠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基础设施和人流车流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地名标志设置的位置、数量、密度。地名标志设置在道路、公路范围内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1.行政区域和区片、地片地名标志要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上的区域界线(范围线)交汇处,并正面朝向非标示区域。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辖区和居民点地名标志要设置在主要出入口。

    3.街、路、巷地名标志要设置在起止点、中间主要岔路,交叉路口至少设置2个地名标志。

    (1)采取立柱式时,应设置在距离转角沿道路方向5米以上适当位置。

    (2)采取交叉悬臂式时,应设置在道路转角处,且与所标示道路平行。

    (3)应避开绿化带、斑马线、人行道斜坡。

    (4)具有隔离带时,应在两侧同时设置地名标志。

    4.纪念地、旅游地等人文地理实体和山、河、湖、海、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要设在所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地理实体明显位置。

    5.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等交通、水利、电力和通信等专业设施地名标志要设在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6.其它当地认为确需设置的地名标志,按照方便、实用、安全、清晰的原则设置。

    (三)统一制作标准。地名标志样式可以使用立柱式、悬臂式、附着式、碑碣式、摩崖石刻式、牌匾式、牌坊式等,整体风格应当尊重当地社会风俗习惯。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同类地名标志风格、样式等应力求统一。

    1.地名标志材质应就地取材、安全环保,规格应科学合理,版面应美观大方。城镇建成区地名标志样式一般选用立柱式、悬臂式、附着式。

    (1)立柱式、悬臂式、附着式材质、基本性能、规格大小及相关要求可参照国家标准《GB 17733 地名标志》相关规定。

    (2)碑碣式、摩崖石刻式材质、基本性能、规格大小及相关要求可参照民政行业标准《MZ016 地名标志 陆地边境自然地理实体》相关规定。

    (3)牌匾式、牌坊式材质可采用木料、石材、混凝土等当地主要建筑材料或特色材料制作,具有一定硬度,抗冲击性能较好。

    (4)牌匾式应根据所附着的地理实体和所需标注地名信息具体情况确定规格大小,长度或宽度不能超出所附着地理实体本身长度或宽度。

    (5)牌坊式应根据所在出入口(一般指道路)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确定规格大小,主体宽度不能超出所在道路的最大宽度。

    2.鼓励在地名标志上探索应用二维码、三维码、智能芯片等新科技手段,增加地名文化内涵,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拓展地名服务功能。

    3.要建立健全地名标志档案,重点归档地名标志设置方案、检测合格报告、分布图、登记表、实地照片、移动拆除更新备查表、定期检查自查记录表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立地名标志档案数据库。

    4.要加强地名标志生产、流通、使用、检验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特定材质在采购和安装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经国家认证认可的地名标志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地名标志采购要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四)规范文字书写。各类文字要端正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分布适中,字体格式一般使用黑体字,文字颜色可采用红色、黑色、白色等,背景一般采用基材本色。

    1.地名标志书写内容包括主体内容和附加内容:

    (1)主体内容必须书写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形式、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形式,可选书写少数民族文字。

    (2)附加内容根据当地实际,可附加:体现民族特色或地域文化、公序良俗等的图形符号,设立单位或组织全称或规范简称,设立具体时间。

    2.汉字书写应符合如下要求:

    (1)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书写形式原则上应为专名加通名的方式。

    (2)使用规范汉字,选字范围原则上应在国家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内,禁止使用自造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3.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应符合如下要求: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名标志应当标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

    (2)壮文书写应符合《壮文方案》有关规定。

    (3)民族文字的字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符合如下要求:

    (1)汉语地名的拼写方法遵照《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要求,拼音字母全部大写,除自然村屯外,专名与通名分写,不标声调。

    (2)少数民族语地名和个别汉语方言地名采用音译与意译相结合的办法,选择其音义契合的规范汉字进行转化后,遵照上述规则进行拼写。

    (3)禁止使用外文和“威妥玛式”旧式拼法等拼写。

    5.地名标志文字的书写顺序和规格大小应遵守以下规定(面向地名标志方向):

    (1)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拼写形式的:地名标志横置或文字均横向书写时,少数民族文字在上、汉字在中、汉语拼音在下;地名标志竖置或文字均竖向书写时,少数民族文字在右、汉字在中、汉语拼音在左;两种文字和拼音规格大小应当协调,建议汉字占五分之三区域,少数民族文字和汉语拼音各占五分之一区域。碑碣式、摩崖石刻式地名标志,汉字可以竖写,少数民族文字和汉语拼音可以横写。

    (2)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拼写形式的:地名标志横置或文字均横向书写时,汉字在上且占五分之三区域、汉语拼音在下且占五分之二区域;地名标志竖置时,汉字竖写且在上、占五分之四区域,汉语拼音横写且在下、占五分之一区域。

    6.碑碣式、摩崖石刻式、牌匾式、牌坊式可仅标识地理实体地名的汉字形式,且书写应尽量居中。采用阴文雕刻方式书写时,其刻深不低于5mm,并涂漆。

    7.各类应书写内容不全的,可根据实际选择附近合适位置标识其余相关内容。

    三、加强地名标志管理

    (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要切实提高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担当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指导督促并推进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换、修复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六)定期巡查维护。要加强地名标志的定期巡查和维护,重点检查地名标志设置与质量是否标准规范,是否存在移位、拆除、遮盖、涂抹和锈蚀、破损、污秽或字迹模糊、错误以及已更名但未更换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修复或更换。对于历史遗存的地名标志,应尽量维持原状、保持原貌,确需修缮的可按原材质和工艺进行适当维护更新。

    (七)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大违反地名标志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利用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地名标志相关法规、标准和依法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和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营造地名标志管理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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