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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56170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成文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3号)
发文字号:桂民规〔2019〕3号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3号)

2019-07-25 11: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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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现就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到2020年全区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二、严格落实工作任务

  (一)明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劝学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既要体现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村(居)民精神风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纳入的内容,又要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突出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防止“一个蓝本用到底”“百村(社区)一约”;要注重权利义务对等,既有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又有权利性、激励性条款;原则上不重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要求。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发现有不合法的内容,及时责令改正。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提交村(居)民会议讨论、修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村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村村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二)依法规范制定程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2.拟订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党员和群众广泛协商,根据党员和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住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审议稿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经由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社区)“两委”会、党员大会审议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进行。

  (三)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村(社区)党员大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等形式,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教育,重点讲解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内容和程序。要针对村(居)民的认知程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宣传板报、村(居)务公开栏、编顺口溜、发放宣传册、文艺活动等途径、方式,进一步宣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和效力,使村(居)民正确认识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意义,充分调动村(居)民参与制定、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制定、修订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社区服务站)、村屯(居民小区)醒目位置等地方长期固定张贴,方便村(居)民学习了解、相互监督。

  (四)强化监督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爱心超市”积分等活动,推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营造“诚信守约、有约必依”“守约光荣、违约可耻”的氛围,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推动。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摆上重要日程,在加强农村、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中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稳妥有序推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整体提升。

  (三)做好培训引导。要把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制定、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有关规定,纳入农村党员、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培训内容,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现场教学等形式,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民政厅             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法委员会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司法厅      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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