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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
发文字号:桂政发〔2020〕21号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

2020-07-03 15:15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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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健全综合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2020年7月1日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止。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综合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综合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六、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新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被申请人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外,一律由被申请人派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到综合行政复议机构参与办理。

七、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正式行使改革后的行政复议职责。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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