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升级的情况,自2019年11月1日起,区直各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上自行公示单一来源项目内容,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操作流程
(一)操作方法,操作人员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之后,选择工作台当中的公告,进入公告管理界面,然后依次点击-意见征询或公示,点击右上角的新增,点击单一来源公示,再点击手动录入公告。录入公告界面红色星号项目为必填项,其中行政区划应当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填完必填项之后,选择右上角蓝色“生成公告”按钮即可发布。
(二)公示完成后,请采购人将公示网页截图和单一来源采购请示、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书面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待批复后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并随同采购计划上传财政部门的批复、采购单位的请示、专家论证意见及公示结果等材料。
四、公示信息审核要求
区直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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