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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2〕1号)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2〕1号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2〕1号)

2022-07-13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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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

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有效实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审核认定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对于委托行使认定权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经审核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审核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具体以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为准,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第七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因大病重病、因重度残疾(包括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因高龄不能自理无人照顾、因大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大学等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第八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范围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二章、第四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含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2020版)》相关规定确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水灾、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财产否决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存在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以审核认定(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

(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三章  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等低保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可由申请认定的对象签署申请社会救助授权委托书,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自治区核对信息平台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

第十二条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简化工作流程,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认定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后,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作出决定并在其中告知救济途径,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送达其家庭。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如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瞒报现象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身份开展一次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对象,应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主动协助自治区建立完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并积极汇集当地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的相应救助帮扶信息,推动部门行业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政策、对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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