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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2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5-28 15:15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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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综合监管,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督促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有关要求。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深入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对重大房屋结构安全、火灾隐患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救援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加强对原料购进、加工、存储等重点环节的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内设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技术标准,落实医疗防护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卫生安全。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底前,培训养老护理员6万人次以上。依托相关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开展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引导中医药及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其他专业毕业生从事健康养老服务行业。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加强对相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乱培训、滥发证。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抽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管,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要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负面清单内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部门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引导养老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建立健全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资料;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确认,可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利用违法建筑、违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养老服务场所等行为。严禁在未竣工验收前出租、出售养老服务场所。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按非法社会组织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矛盾纠纷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员分工,配备应急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业务指导,建立情况监测、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等机制,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各设区市、县(市、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做法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或将养老服务职能整合融入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2021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清单式监管,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和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能力和水平。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被责令关停的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细化安置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老年人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八)加强行业自律。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信用管理,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行业组织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行业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方式,引领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为,发挥其在制定团体标准、规范从业行为、调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网络发布、公示栏发布等形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畅通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加强舆情引导和监督,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十)强化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建立问题整改联动机制,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养老服务机构整改,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和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通知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一)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养老服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检查内容和方式,统一检查标准和流程,强化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对养老服务领域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科学统筹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探索县级执法部门联合乡镇开展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建立上下联动的执法协作机制。统筹建立养老服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2022年底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及时披露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十三)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有关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十四)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建立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采集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采集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采集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建设,有关部门采集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国家和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有关基本数据归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四、强化监管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六)提升执法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广泛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注重培养和挖掘各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负责指导制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指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配合民政部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监管责任,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负责牵头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负责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将涉嫌违法违规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业管理单位。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机构备案工作,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前置手续不全未能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等问题。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大数据发展部门:推进政务数据云资源集约管理,加快推进网络互联互通,不断提升壮美广西·政务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支撑能力。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地方金融组织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管,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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