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养老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2022-11-28 10: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125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1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广西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老有所养已经成为老百姓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四五”规划纲要中首次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单列成章,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对养老服务发展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我区老年人数量快速增长,制定一部地方法规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的迫切需要。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836.38万,占总人口的16.69%,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611.41万,占总人口的12.2%8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132万,失能半失能120多万,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趋势持续加剧。未来510年,是我们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机遇期和宝贵窗口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抓住这一重要机遇期和宝贵窗口期,迫切需要健全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

二是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和政府各部门,既需要厘清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也需要理清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还需要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市场主体之间的运转机制,涉及到各方的利益,需要一部地方法规来明确。

三是破解当前养老服务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速推进。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仍较为突出,社会和家庭养老负担重、扶持政策不健全、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活力不足、人才支撑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瓶颈问题日益突显,如何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破解难点问题,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法规整合各方面力量打通痛点堵点,创新推动问题解决。

四是将政策制度规范上升为地方法规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决策部署,制定了多项政策措施,一些符合区情的政策制度成效明显,促进全区养老服务加快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层次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非常必要将这些政策制度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20207月,自治区民政厅启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多次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区民政系统、养老服务机构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4月,自治区民政厅将草案初稿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查。2021123日,自治区司法厅将草案审查稿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12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并按照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将养老服务条例列为2022年度全区人大代表进入代表联络站开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建设幸福宜居家园”主题活动的重要内容,刘宁书记、蓝天立主席等自治区领导带头深入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老年群众对养老服务条例的意见建议。2021512日,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20221123日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20221125日交付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社会期盼,致力于统筹多方资源,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发展合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条例》是我区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先进经验,紧密联系实际,系统总结了近年来我区养老服务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之固定下来,对我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九章七十八条,设置总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服务、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亮点:

(一)高站位推动,健全养老服务发展机制

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职责。《条例》明确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自治区、设区市、县、乡镇四级养老服务指导机制。二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突出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定位,《条例》明确自治区推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确保所有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各类主体定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引导个人、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提供或参与养老服务,强化家庭承担养老主体责任,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二)前瞻性规划,留足养老服务发展空间

《条例》专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一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进行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编制分区分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二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以及每一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到每一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配置;占地面积较小或者居住户数较少的多个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三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条例》明确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资助或者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四是多渠道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支持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三)多元化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将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服务作为重中之重,注重协调发展,优化多元供给。一是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明确老年人养老主要以居家为基础,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自觉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明确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发展互助养老和老年教育等,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老年人帮扶和公共场所便利提供。二是规范机构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政府支持机构养老方式,在养老机构设立、服务内容、规范管理、应急处置、价格收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同时,针对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染病防治,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医学隔离、出入管控、内部防控等预防控制措施。三是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从统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规划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支持“养中设医”和“医中设养”、推动解决异地医保支付结算、推动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发挥民族医药优势等方面,促进和发展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护士等到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就业,规定在养老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可以参照基层医务人员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广西气候条件优越,生态环境优良,发展养老等大健康产业条件得天独厚。为了推动养老产业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挥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的作用,扩大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个性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引导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销售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的产品、用品。为了促进养老产业与大健康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利用中医药特别是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建设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其与休闲养生、健康养老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康寿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森林康养、休闲养生、生态疗养、温泉养生、旅居养老、健康食品等大健康产业,加快形成大健康产业集群;公布大健康产业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投资指南,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大健康产业。

(四)强力度保障,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推动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一是加大扶持力度。针对养老服务行业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融资难等问题,明确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建设运营补贴、金融保险支持、信息化支持、产业发展等一系列扶持措施,统筹整合多种发展要素,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健全养老人才培养制度。针对当前养老服务人才不足且流失率高、专业化水平不高、平均薪酬待遇低、社会认同度低等问题,《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规定其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职责;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出要求,规定要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提高专业素质、工作技能和服务质量;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出要求,规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约、依法缴纳社保,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开展培训,并定期安排健康检查;提出增加养老服务人才供给的具体措施,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在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优先安排从事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三是促进老年人融入社会发展。《条例》规定支持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要求提供公众服务的企事业组织保留并完善现场服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渠道。同时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自愿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从信息共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非法集资防范、服务质量评估等方面细化监管措施。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设施,侵害养老服务设施及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养老机构违法暂停终止服务,骗取政府补助、补贴、奖励,以及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