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来标示地名的专有标志,是地名的有形代号,用来指位、传递信息、友好往来的平台,与城乡管理、社会治安、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交往等息息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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