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拟设立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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