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5〕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将“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17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实施管理。为确保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落到实处,现将1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方案、流程图及《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承接下放工作方案和行政权力事项操作规范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对照《自治区民政厅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附件1),逐项明确我厅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子项、下放方式、范围和实施权限等内容,并制定本级承接工作方案和操作规范,做好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工作。我厅已经在下放工作方案中统一制订了全区通用的行政权力事项操作规范,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操作规范进行微调。
承接方案主要明确:所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自治区决定下放该事项的文件名称及文号、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后的实施主体、与自治区民政厅交接行政权力事项的时间节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正式行使权力事项的时间、承接工作具体负责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等,以及制定权力事项操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落实运行权力事项相关配套工作等承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般情况下,承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要在自治区民政厅下放文件印发后1个月内制订好承接工作方案,并报同级审改办备案,2个月内承接到位正式实施。属于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事项的项目,需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二、加强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的监管
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同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按照《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制度》,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自治区民政厅将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逐级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并正常开展工作3个月后,我厅将对办理业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将责成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整改。
由于1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方案(附件3)含有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等较多内容,请各单位自行到广西民政厅门户网站“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专栏下载打印。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区厅权力清单办联系。联系人:莫涛,联系电话:0771—2831326。
附件:1.桂民发〔2015〕67号 附件1 自治区民政厅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表.doc
2.桂民发〔2015〕67号 附件2 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制度.doc
3.桂民发〔2015〕67号 附件3 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权力事项下放方案(定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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