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老龄办:
201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5〕32号)公布了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责任事项清单,审定我厅权力事项为41项,责任事项为大项14项,小项96项(该文不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
2015年10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对民政系统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定了规范调整意见。根据桂政发〔2015〕32号和桂政发〔2015〕49号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共保留权力事项为50项。现将自治区民政厅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操作规范、流程图一并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我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厅机关各处室局要严格按照权力清理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请各处室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向厅权力清单办(法制处)提出完善和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意见及建议,由厅权力清单办(法制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
三、对于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权力清单模板,我厅权力清单办(法制处)已根据桂政发〔2015〕49号文进行了第三次补充完善,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做好与当地编办、审改办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及时更新本级权力清单内容,保持此项工作的上下一致性。
四、自治区民政厅权力事项(含操作规范、流程图)以及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权力清单模板已经公布于广西民政厅门户网站“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专栏,请自行下载使用。
附件:1. 桂民发〔2015〕64号 附件1 自治区民政厅本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doc
2. 桂民发〔2015〕64号 附件2 自治区民政厅本级权力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定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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