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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规〔202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1-11-18 14: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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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1116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难原则,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保障,避免因为救助不及时不到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临时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四)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依托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行临时救助工作无纸化审核认定,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认定、资金发放、查询统计应当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且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审核认定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第七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

教育刚性支出是指本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及异地就学往返交通费,但不包含参加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留学(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等费用支出。

医疗刚性支出是指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病,在申请前12个月该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互助之后的自负医药费用支出,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住宿等费用支出。

其他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细化确定。

刚性支出不包括投资型支出(如房贷等);享受型消费、奢侈型消费;违法犯罪的赔偿支出,债务支出等,如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自残等支出情况。

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是指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占年家庭可支配收入30%(含)以上的;其他家庭扣除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60%以下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是指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不能有以下任一情形: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不包括生产型用车,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四)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六)申请临时救助事项发生后,家庭拥有可解决本次支出事项的其他家庭财产;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标准。符合多种救助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拟定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一般救助标准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一)救助人数一般以不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现役军人;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困难持续时间按照困难对象类型、困难事件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超过6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超过5个月掌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面临重大生活困难和重大刚性支出、一般救助标准无法解决困难的,可按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二)医疗刚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达不到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医疗刚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可按照刚性支出的1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家庭(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报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支出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对无身份证明的,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十四条  申请对象应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支出型救助申请对象中不属于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应书面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备注,在审核、认定过程中相关经办人员应当回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备注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章  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对象审核认定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备的,先行容缺受理,并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需补齐的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补充核实。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被调查对象)在入户调查情况上分别签字。

信息核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自治区核对信息平台发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报告仅作为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不需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以最近的核对报告参考。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其入户调查报告可作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的参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委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明确入户调查责任。

第十九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核认定表上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并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拟救助公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张榜公示5天。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拟救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予以认定,并将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审核认定表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县级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6倍以内(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根据临时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集中研究临时救助事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材料和审核认定表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审核申请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复查申请材料进行重新审核。

第六章  急难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录入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申请对象审核认定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材料不齐备的,先行容缺受理,并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补充核实。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被调查对象)在入户调查情况上分别签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其入户调查报告可作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的参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委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明确入户调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认定表上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对审核为支出型救助的按照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认定。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内(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审核认定表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县级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临时救助金额为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6倍以内(含)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提交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决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材料和审核认定表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情况紧急、开展急难型先行容缺救助、在入户调查时因急难事件无法补齐说明、审核认定材料的,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审核认定单位应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在审核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发放到位。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3倍以内(含)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实施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说明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发放情况等事项,并将说明材料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3倍以上的,审核认定部门应在实施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发放情况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将审核认定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临时救助方式及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方式有三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临时救助可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急难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支出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当月或次月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急难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支出型救助应在救助认定后当月或次月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救助金发放表应从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并在发放成功后当月或次月将银行回执单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校验。

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第二十九条  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审核认定单位认为确有发放现金必要的,从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按户导出现金发放领取表后,可直接发放现金。

现金发放只能由救助对象本人亲自领取。本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应由2人以上(含2人)的经办人员亲自送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在临时救助现金发放领取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现金发放领取表应包括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并由审核认定单位主要领导、经办责任人及领取人签字。

发放完毕后,审核认定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发放领取表原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效验。

第三十条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

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确急需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临时住所,否则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给予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

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审核认定、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提供的临时住所,情况又紧急的,可委托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短期住宿。

实物发放完毕后,审核认定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实物发放领取材料按救助对象分别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十一条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一)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二)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捐助、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社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临时救助完成后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屯将救助对象的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资金管理及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建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和历年临时救助开展情况,按照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超过5万元(含)的备用额度,合理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

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预算,并且在每年度末做好临时救助备用金年度结算工作,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部分要及时予以补足,对于临时救助备用金有结余的部分要及时结转,统筹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一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

年度内当备用金结余不足以开展临时救助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的实际支出情况,按最高不超出备用金限额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齐。

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严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若不服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的决定,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公共场所宣传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临时救助有关政策、办事程序、监督电话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等方式,主动接受对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1.广西急难型救助审核认定表.docx

   2.广西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表.docx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docx

   4.申请临时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docx

   5.广西临时救助现金发放领取表.docx

   6.广西临时救助实物发放领取表.docx

   7.广西急难型小额先行救助情况说明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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