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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23〕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广西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11-24 10: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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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处室,自治区民政厅各直属单位: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方案》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结合广西民政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民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广西民政标准体系为主线,持续深化广西民政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夯实广西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加快标准化在广西民政业务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标准服务、支撑和引领民政业务领域工作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2025年,基本建成与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衔接,体现广西特色,覆盖民政主要业务领域的标准体系。到2035年,制修订地方标准30项以上,广西民政标准体系的协调性、系统性、完整性、适用性明显增强,标准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标准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标准运行更加规范,标准实施应用更为普及,社会参与更加广泛,具有广西民政特色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广西民政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

1.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标准研制,助力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探索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标准化建设,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围绕建设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加快完善覆盖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各类别,以及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综合帮扶各环节的标准体系,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围绕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加强儿童福利、孤残儿童服务等领域重点标准研制,加强儿童福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基本权益。围绕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大残疾人服务、无障碍建设、康复辅助器具等领域标准供给,强化标准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标准研制,助力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围绕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施“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落实推进社区服务、智慧社区等系列标准研制,提高基层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建立覆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各类别,以及登记服务、活动管理、等级评估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强化对低收入人口、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精神障碍患者、困境儿童、农村留守人员、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加快完善志愿服务项目管理、信息数据、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等领域标准,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围绕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展慈善募捐、慈善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以设备、技术和服务标准为重点,完善福利彩票标准体系,保障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安全健康运行。(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区划地名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加强基本社会服务标准研制,助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养老照护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农村养老、智慧养老等领域,推动制定一批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标准,促进适老化改造标准研制与实施推广。鼓励养老和家政相关社会团体和服务机构聚焦行业发展新模式、新需求,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加强养老和家政服务质量、培训规范等标准研制,全面提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带动养老和家政服务由传统服务方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转型升级。围绕实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更名、拼写译写、标志设置与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加快殡葬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殡葬管理等领域技术标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围绕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加快重点产品、管理、服务标准研制,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加强婚姻登记、婚姻家庭辅导、收养评估等标准化建设,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加快民政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民政业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覆盖度,推动养老、殡葬、地名、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数字民政建设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厅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救助局、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信息中心,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深化民政标准化工作改革

1.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按照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要求,统筹广西民政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协调发展。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康复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加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力度,扩大标准覆盖范围,重点支持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行业标准起补充作用的广西地方标准制定。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民政领域有条件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相关团体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提高标准制定质量。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增强标准起草单位的专业性和代表性,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发挥民政业务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技术把关作用,提升标准研制和实施能力。对工作急需或者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制定的标准,快速立项、快速制定,加快标准升级迭代。(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对民政法规政策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行业管理、产业推进、市场准入、质量监管和适老化改造。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压实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发布重要标准,应当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重要标准实施两年后,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做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对技术更新迅速的相关标准及时复审,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鼓励民政服务机构、基层民政部门等先行先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需求,结合地区、领域发展特色及优势,积极参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充分利用试点建设的机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收集和制定相关标准、开展标准宣传培训、组织标准实施、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进行品牌建设,并持续发挥标准化试点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为全区民政领域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

1.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强民政标准化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重点支持基础通用、产业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力度。在现有民政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基础上,围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标准化需求,加快完善标准化技术组织队伍,逐步形成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优化民政标准化业务系统,加强与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协调,强化标准全过程信息支撑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民政标准化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标准人才培养计划,逐步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标准管理的复合型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加大基层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培训力度。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将相关标准知识纳入各类业务培训和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充实和完善民政标准专家队伍,建立各专业动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大标准化宣传工作力度。采取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组织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深入报道民政标准化优秀成果和先进典型,推动民政系统形成学习标准、遵守标准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儿童节、重阳节、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提高民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民政标准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扩大标准化社会影响力,推动标准化成为民政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社会团体等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标准化宣传,讲好标准化故事。(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力量,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让标准化建设成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对所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提高有关单位标准研制及应用推广能力。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民政标准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开展重要标准研制和宣贯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各类配套资金和项目支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激发各主体参与民政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各相关单位在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认可标准成果。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及先进标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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