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数据局、总工会、残联:
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数据发展局 总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健全我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加快形成我区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具体以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为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不抵支,或收支相抵后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具体以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为准)。各地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认定方法以及审核认定程序,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在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家庭、重病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灾害生活救助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职工、残疾人等数据,及时上传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民政部门获取数据后汇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把民政救助对象信息和救助需求推送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救助帮扶提供支持。
(三)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原则上要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及时共享已救助和帮扶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及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充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库,实现部门间数据贯通。各地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并按规定开展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要畅通低收入人口申请和审核认定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请。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四)加强低收入人口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各地通过线上定期交叉比对数据,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家庭变化情况和困难情形,并根据困难预警指标分析筛查存在困难风险的对象,按照不同级别或类型进行风险预警标识提示。要组织基层力量开展经常性入户走访,对风险预警对象和低收入人口及时开展线下排查和核实。
(五)加强低收入人口分类处置。各地排查发现风险预警对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或转介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启动救助程序。对已经认定低收入人口的,要重点排查其他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如发现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未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但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要根据其困难类型将救助需求信息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上做好标识,上传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转介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获取救助需求后及时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政策,并将救助帮扶的结果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三、切实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地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六)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各地要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保障责任,按时足额规范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可持续原则,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与其他社会救助和帮扶政策的有效衔接。
(七)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政策范围内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做好低收入急救患者的疾病应急救治工作,确保低收入人口不因经济困难而被延误治疗。
(八)扎实做好教育救助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按规定免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保教费、普通高中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补助,并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并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动态调整。
(九)扎实做好住房救助工作。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其唯一住房是危房或无房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的(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除外),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十)扎实做好就业救助工作。精准掌握低收入人口的就业失业状况,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靶向推送就业信息,组织参加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促进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对吸纳低收入人口就业的用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场地安排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统筹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低收入人口。鼓励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低收入人口。
(十一)扎实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重点救助,帮助其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并对重灾地区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加强受灾人员灾害应急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的衔接,全力防止群众因灾返贫致贫。
(十二)扎实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水电费减免、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对有返贫致贫风险的风险预警对象和低收入人口及时按程序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已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低收入人口,要及时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确保应帮尽帮、稳定消除风险。
四、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工作
(十三)扎实开展急难社会救助工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或经济大环境影响的低收入人口和外出务工暂时失业且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新申请认定低收入人口的,可视情况在认定救助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以帮助其缓解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五、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十四)扎实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大力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宣传引导,挖掘典型案例,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的积极性。
六、切实做好政府救助和社会慈善帮扶衔接工作
(十五)扎实做好政府救助和社会慈善帮扶衔接工作。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社会救助活动。实施慈善公益项目和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吸引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资金参与低收入人口公益慈善事业。
七、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
(十六)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本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将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常态化救助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对救助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救助政策顺利实施。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会商研究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低收入人口救助相关的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措施等。全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无纸化审批、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改革,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十七)落实政府各相关部门责任。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及可持续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十八)壮大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的一定比例、管理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量等因素,通过调配、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各级政府要深入推动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以上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点,协助抓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入户排查、政策宣传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等相关工作。
(十九)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容错纠错措施,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大胆创新,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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