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号),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开展了“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编制形成了《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推进清单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布的《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除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民发〔2020〕20号中明确的例外情形之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再出具其他证明材料。对于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由索要证明的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印发至本系统统一使用。清单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群众办事创业方便。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本行业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3月18日
文件下载:桂民规〔20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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