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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规〔20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9-11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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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910


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清理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用 3 年左右时间,全区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各市、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按地区、按部门逐项梳理汇总现有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理清证明事项名称、出具依据、使用部门、用途、必要性等,填写现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统计表。要深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减证便民”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出具证明工作情况,确保实事求是、没有遗漏。(责任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 10 月底前)

  (二)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各市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 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居)民委员会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为基础,根据民发〔202020号文件公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以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形成本市拟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于 2020 10 月底前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提交的拟保留清单开展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在制定本地清单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列入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除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再开具其他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10月底前)

  (三)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办理。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对于保留的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索要证明的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印发至本系统统一使用。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责任部门: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12月底前)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务数据全面汇聚、共享共通、创新应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信息孤岛”,通过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本级城乡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责任部门: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民政厅,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任部门: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大数据发展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审核论证、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系统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具体实施,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工作的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各地要于 2020 年底前组织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确保居民群众办事途径畅通。对民发〔202020 号文件公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2021 年底前,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2022 年起,原则上不得要求出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三)强化督促检查。自治区民政厅要牵头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设立监督平台或监督电话。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zip

     2.市现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统计表.zip

     3.市拟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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