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30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指南》的通知(桂林资发〔2025〕33号) | |
| 发文字号:桂林资发〔2025〕3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3日 |
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公益性公墓与林地复合利用的建设指南,推动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南》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政策要求,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机制。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指南》,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6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公墓公益属性,完善殡葬领域林地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林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护林地生态功能,推动殡葬改革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倡导绿色文明祭扫,加快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林地公墓复合利用建设必须坚持为民服务,树立科学健康丧葬观念,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
2.坚持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各市县应做到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资金优势,完善项目建设。
3.坚持生态优先,合理用地。科学、合理、有序开展林地复合利用,结合林间公路和造林绿化任务,提升区域生态功能。
二、基本属性
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是指利用农村集体林地,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适用范围、建设主体、政府主导、布局要求、建设规模基本要求及尺寸要求、审批程序、收费标准、规范管理等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南》执行,民政部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三、范围及建设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建设指南适用于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现状林地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及历史遗留的散埋乱葬区域。
(二)林地复合利用建设要求
1.统一规划。按照基本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民政部门牵头,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下,将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项目纳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详细建设目录。
2.科学选址。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选址建设或整改建设,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严格控制郁闭度、强化森林防火防控、保证森林资源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扩建、完善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整治等实际需求,可开展林地复合利用。严禁占用Ⅰ级保护林地。新增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避让自然公园,处理原住民历史遗留问题整治情形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自然公园合理利用区内选址,最大限度保护原地形地貌及植被生态,开展林地复合利用。
3.利用要求。
(1)郁闭度要求。复合利用林地选址建设或整改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地类为乔木林地、竹林地的,不改变林相、不采伐林木、不改变权属、不改变原有管理部门、不影响林地经营者正常营林活动、不改变林地用途,确保复合利用后郁闭度不低于0.5;原地类为疏林地的,确保复合利用后郁闭度不低于0.2;原地类为灌木林地的,应确保灌木覆盖度不低于40%。鼓励通过林地复合利用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域补植补造林木,达到郁闭度不低于0.5,通过验收的可优先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示范点奖补办法》奖补政策。
(2)硬化要求。除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南》明确的墓穴占地面积标准外不得硬化地面,仍按林地进行管理。对设计建设步道且需要硬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审核审批要求按照森林步道办理。
(3)消防要求。复合利用林地选址建设或整改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建设3-5个林内消防水池(结合水池设计建设集中祭拜焚烧点),单个水池占用林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依据林地复合利用有关审核意见,按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水池须封闭管理,杜绝溺水事故发生。不得在林下墓穴前进行焚烧活动。
(4)其他要求。对已形成的历史山地林区集中埋葬点,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涉及林地仍按原属性管理。林地复合利用不得修建活人墓、硬化大墓、住宅式坟墓,杜绝资源浪费及不良攀比之风,坚持节地生态,绿色殡葬,文明祭祀。
四、建设管理
(一)申报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允许依法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等)应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方案》),经项目所在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同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民政局。
(二)完善审核。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复合利用项目建设应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南》获得审批手续。按照管辖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局共同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及上报的《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属于复合利用公益林地的,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主体单位开展专家生态影响评价论证工作;属于复合利用自然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的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征得自然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对符合复合利用林地及有关要求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民政局将《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并抄送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三)开展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民政局在复合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后共同开展竣工验收,按照《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方案》逐一核实,确保复合利用项目建设执行到位。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指导建设主体单位按照自治区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批复文件及矢量范围到指定档案管理系统。
(四)建设变更。《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方案》有修改调整的,须说明调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并按申报要求再次申报。
五、相关要求
(一)对已形成的历史山地林区集中埋葬点,已达到复合利用条件的可按规定编制《林地复合利用建设方案》并完善程序。
(二)无法满足复合利用条件或需办理公墓建设使用林地手续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指南(试行)》及占用林地相关规定执行。需修建永久性设施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长期占用林地相关手续。
本指南与国家出台有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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