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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2-27 22: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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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推动全区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意义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取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花坛葬、海葬、格位安葬及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是通过以奖代补措施推动惠民殡葬政策从“殡”向“葬”延伸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深化全区殡葬改革工作,为推动我区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从2013年以来,我区积极探索推动各地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6年来共有10个设区市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安葬共5100具。通过花坛葬、海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回归自然,节地环保、减轻群众负担,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政策依据

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要求“健全奖补激励机制”,即“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节地生态安葬”。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奖补对象、奖补标准、申请和奖补程序、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一是骨灰立体安葬方式:指将逝者骨灰安葬在依法批准建立的公墓内骨灰楼(堂)、墙、亭、廊等立体安葬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二是骨灰自然安葬方式:指将逝者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放入公墓设置统一安葬区域泥土中,并采取种花、种草、植树等生态绿化、美化及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三是骨灰撒海方式:指将骨灰全部撒入大海,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奖补对象:一是生前具有广西区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二是在广西区内死亡并在区内殡仪馆火化的非广西区内户籍人员。

(三)奖补标准:一是对于骨灰立体安葬,在公墓内的骨灰楼(堂)、墙、亭、廊等安葬骨灰的(长期安葬达10年以上的),原则每个格位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 500元;二是对于骨灰自然安葬:原则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800元,同时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三是对于骨灰撒海:选择骨灰撒海安葬形式的,免除撒散费用,原则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800元。

(四)奖补程序:一是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由承办人在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后可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公墓提出申请,或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开展的海葬活动前按要求提出申请。承办人应如实填写《广西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有效证明材料,由公墓报其上级殡葬管理机构审核。二是各地殡葬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后,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各殡葬管理机构安排公墓负责人与承办人办好有关手续,并及时填写《广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结算清册》,把应奖励给逝者家属资金数额记录造册作为奖补申请审核发放依据。三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经费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各市殡葬管理机构统一于当年7月15日前负责指导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公墓做好奖补经费申请工作,由各公墓根据上年度内实际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数量填写《广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设区市殡葬管理机构及县(市、区)、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然后由管理公墓的民政部门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发放给逝者家属

每年的花坛葬、海葬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组织实施,花坛葬一般在每年清明节前后,海葬一般在每年重阳节前后。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届时会通过印发文件和在报刊媒介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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