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桂民规〔2019〕7号) | |
发文字号:桂民规〔2019〕7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要求,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我区各地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必要性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取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花坛葬、海葬、格位安葬及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是我区通过以奖代补措施推动惠民殡葬政策从“殡”向“葬”的延伸,是推进全区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进一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化殡葬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强化政府倡导责任,注重引导和创新发展,推动殡、葬、祭统筹兼顾,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对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
(一)骨灰立体安葬方式:指将逝者骨灰安葬在依法批准建立的公墓内骨灰楼(堂)、墙、亭、廊等立体安葬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自然安葬方式:指将逝者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放入公墓设置安葬区域的土中,并在安葬区域采取种花、种草、植树等生态绿化、美化及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撒海方式:指将骨灰全部撒入大海,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
各地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给予奖补:
(一)生前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广西区内死亡并在区内殡仪馆火化的非广西区内户籍的人员。
四、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一)骨灰立体安葬:在公墓内的骨灰楼(堂)、墙、亭、廊等长期(安葬期为10年以上)安葬骨灰的,原则每个格位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500元。
(二)骨灰自然安葬:原则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 800元,同时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及安葬仪式。
(三)骨灰撒海:选择骨灰撒海安葬形式的,免除撒散的费用,原则每具骨灰一次性给予逝者亲属奖励 800元。
以上为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标准,各地应依据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标准。
五、节地生态安葬及奖补资金申请办理
(一)节地生态安葬和奖补资金的申请。申请人(应是死者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须有直系亲属委托书或法定监护人),在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后可向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公墓提出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申请,或在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开展的海葬活动前按要求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用于现场核实)和复印件1份、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委托书或法定监护人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遗体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法定继承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1份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由公墓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审核通过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后,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在完成安葬后,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规定直接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发放补助至申请人。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做好生态安葬工作有关统计工作,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结算清册(见附件2),把已按照奖励标准奖给逝者家属资金数额记录造册,作为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奖补资金结算的依据。
六、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筹措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由各地负责筹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民政部门将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对各地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各市民政部门应统一于当年7月15日前汇总上报节地生态安葬的自评报告,包括补助对象明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社会效益等。根据对各地实施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考核情况,自治区将依据各地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七、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民政厅要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考核,严把考核评估关,指导市县落实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通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当地奖补制度,按照规范、便捷、高效原则,优化申请办理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奖补制度取得实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公墓奖补经费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奖补经费专款专用,对骗取、冒领奖补经费的,取消奖补资格,依法追缴已经拨付的奖补经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2.广西市(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公墓填报).docx
3.广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撒海活动被委托单位填报).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
文件下载:桂民规〔201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docx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