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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09-24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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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3日,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意义重大2016年,我区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一项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截至2022年8月,全区107.61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累计支出6.31亿元,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和护理困难。6年来,这一制度深受我区残疾人肯定和赞扬,成为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民生保障制度,在乡村振兴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补贴发放工作需要。2015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该文件适用手工受理、审核、审批,时限过长,把关单位多,效率低。2019年底,全区全面使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为配合脱贫攻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残联制定了桂民规〔20201号文件,把补贴认定权限下放给乡镇,减少材料提供,精简流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有关政策的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不够完善的问题。2021年,我厅安排50万元对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便利服务对象和基层的功能,得到基层民政干部好评。为充分利用好现代互联网信息资源,加强数据信息共享,需要不断完善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

(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

(四)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

(五)自治区民政厅、残联印发《关于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桂民发〔2021〕18号)

(六)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

(七)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完善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范围。一是明确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二是明确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和本自治区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二)完善申请和主动告知的程序。一是强调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在发放新残疾人证时,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送达签收、留档存查。二是规定几种符合资格条件但因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不予发放的情形,保护了基层干部的权益和积极性。

(三)明确补贴退出的情形。一是残疾人领取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残疾人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人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费)的当月停发该残疾人补贴。二是残疾人证过期、或被注销或冻结,残疾人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补贴残疾人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后不再符合发放条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从以上情形发生的次月停发补贴。

(四)完善补贴补发机制。一是残疾人证到期前,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二是重新换证期间残疾人享受补贴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不予补发。三是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各地可视情可补发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

(五)进一步细化政策衔接。对于在不同国家政策文件中享受规定条款进行归纳归类。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两个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高龄津贴残疾人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政策已经覆盖,不能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老年人护理补贴(费)、残疾军人护理费、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残疾人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到外地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向家庭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加强残疾人信息更新。一是规定乡镇残联组织要做好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并按时报送县级残联。二是对于残疾人证超过十年有效期、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6个月以及户口迁移后超过6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三是对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持证人在残疾人证满十年有效期后一年内仍未换发新证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

(七)加强大数据比对。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户。县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互衔接的殡葬火化、公安卫生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工伤保险、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伤残人民警察、监狱服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排查,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

此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加强财力保障,以推动政策落实,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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