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22〕2号) | |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3日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增进残疾人福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补贴对象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享受广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将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残疾人延伸。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残疾人证和本自治区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三、四级智力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二、完善申领程序和办法
(一)完善申请和主动告知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 号)规定的程序受理、审核、认定、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在发放新残疾人证时,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并送达签收、留档存查。告知书应当包括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补贴标准、权利和义务、监督渠道等内容。
对于不主动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残疾人(监护人);经寻访残疾人亲友、邻居、村(居)委会,仍无法找到残疾人本人,视为该残疾人自愿放弃,寻访材料存档备查。残疾人自愿放弃享受补贴资格的,须提供本人(监护人)放弃声明,不愿意提供放弃声明(包括不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不清楚)的,要记录通知过程和当事人的意见,由两名以上(含)工作人员签字存档备查。残疾人自愿放弃后重新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明确补贴退出的情形
1.残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情形发生当月停发该残疾人相应补贴:
(1)残疾人领取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2)残疾人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重度残疾人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费)。
2.残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情形发生的次月停发该残疾人相应补贴:
(1)残疾人证过期,或被注销,或被冻结;
(2)享受护理补贴残疾人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后,不再符合发放条件;
(3)残疾人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
(4)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其判决生效后。
(三)完善补贴补发机制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县、乡两级残联组织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重新换证期间残疾人享受补贴中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补发最多不超过 3 个月的补贴;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不予补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视情可补发最多不超过 6 个月的补贴。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换证信息通报给同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便做好补发工作。
三、细化补贴政策衔接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享受其他补贴政策的对象,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严格审核,确保各项补贴政策衔接顺畅、及时到位。享受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到外地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向家庭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强化统筹协作
(一)加强残疾人信息更新。乡镇残联组织要做好调查,掌握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并按时报送县级残联。对于残疾人证超过十年有效期、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 6 个月以及户口迁移后超过 6 个月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对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持证人在残疾人证满十年有效期后一年内仍未换发新证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
(二)加大信息数据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运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新功能,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主动服务,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户,应补尽补”。
县级民政部门与县级残联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月至少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数据分析研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要积极运用数据比对、人脸识别、生存验证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相互衔接的殡葬火化、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工伤保险、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伤残人民警察、监狱服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排查,探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智慧监管服务体系,运用数据比对开展大数据动态监测,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逐步解决数据更新、数据共享不及时等影响补贴精准发放的问题。
(三)推进便民利民申请。全面推行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残疾人可异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审核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外省户籍残疾人在广西申请两项补贴;审核、认定广西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利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和广西民政社会救助自助申请 App 受理、审核、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网办” 业务,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对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残疾人,其在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有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步更新其最新信息数据到全国系统,确保全国和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信息数据一致。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重要内容,将补贴制度建设列为各地重点民生保障工作,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统筹力度,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残联组织要强化残疾人证管理,加强残疾人证审核、认定、换发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残疾人信息更新和推送,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强信息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为各级工作人员提供办理、查询、统计等服务。研究解决残疾人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加强广西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系统衔接,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残疾人家庭“一卡通”银行卡。
(三)加强资金监管。补贴发放后要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成员)故意隐瞒残疾人信息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偏差,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发放对象总数2%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23日
文件下载:桂民规〔202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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