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村级组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最后一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村级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减负,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1年2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工作方案》,2021年8月,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区2021年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实施方案》,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明确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据此,我厅牵头组织编制了《四个清单》,并起草形成《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指导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清单、减负措施指导清单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在于以清单管理为抓手,全面、系统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清理其承担的不合理行政负担,着力推动形成参与广泛、权责明确、协调有力、资源整合、运行高效的现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
二、编制依据
由于《四个清单》中的依法自治事项清单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均全部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故此处仅列举重要的法律、法规和中央制定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不再详细列举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八)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十)《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十一)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号);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民规〔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四个清单》分别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措施清单》《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各清单的具体内容是: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主要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共包括42个事项,其中属于村民委员会的有26项,属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有16项。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对应地方性法规等。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主要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社会综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等五类43项具体事项,法律依据主要为各行业类法律法规规章。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措施清单》包括9项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的减负措施。主要依据为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及其他中央、自治区为村级组织减负有关政策文件。
(四)《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出具证明等八类具体事项。主要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以及其他中央、自治区为基层减负有关政策文件和安全生产行业法律法规。
《通知》正文对各地做好清单的落实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要求将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清单落实的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二是严格清单管理,要求分级制定细化清单,建立规范完善的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准入和动态管理制度,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三是落实工作保障,要求各相关部门对村(社区)协助工作事项提供经费等工作保障条件;四是强化责任落实,要求各地加强宣传培训、督促检查以及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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