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7日 |
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减负措施清单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22〕37号) | |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2〕3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8日 |
各设区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农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责、赋能、减负、增效,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减负措施清单和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制定和落实《清单》,是中央和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部署安排的重要任务,是积极回应基层关切、促进基层减负增效的迫切需要,对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发展基层民主、夯实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清单落实的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领导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严格清单管理。各地要认真推进《清单》应用,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推动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规范完善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等现实需要定期增加或删减相应工作事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单内容。要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完成。
三、强化工作保障。《清单》中所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保证有权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具体负责联系村(居)民群众、入户开展调查、组织动员发动、宣传教育劝阻、群众诉求反映,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单》规范到位、执行到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培训宣传解读工作,对基层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督促指导,形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显的要及时发现并纠正。要加强工作总结,认真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注重发现和总结基层实践中形成的新典型新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体系。
各地在执行《清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农办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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