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于2023年制定完成并公布,并纳入区直相关专项绩效考评指标,明确“采用反向扣分办法,对未开展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并按程序报备的扣3分”。
2021年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及《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出台实施,对行政处罚的情形及自由裁量基准有了新的要求,确有必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进行修订完善,对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细化量化,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以自治区党委编办核准的《自治区民政厅权责清单(2022版)》为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进行修订完善,并根据司法厅的要求,将文件名称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为“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项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后,纳入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项目共有63项,相较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78项,共减少了15项。修改、完善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统一删掉了“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条件,只保留“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方便基层执法。
四、修订的具体内容
(一)社会组织领域
行政处罚项目由29项调整为15项。因无裁量空间,删除7项;因违法情形相同,仅是主体不同合并7项。鉴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改正”不再单独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对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修改、完善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增加了“三年内违法行为累计发生两次,第三次及以上视为‘情节严重’”情形,以体现对重复、多次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处罚的导向。
(二)慈善事业领域
行政处罚项目由31项调整为30项。因无裁量空间,删除1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考虑到后续职能调整,将本部分的名称由“慈善社工”修改为“慈善事业”,其他违法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与原2021年版保持一致。
(三)养老服务领域
行政处罚项目由9项调整为10项。其中因无裁量空间,删除1项“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新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增加2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资、资助或者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侵占、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资助或者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机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依据”部分,增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对部分违法情节表述进行了调整。
(四)殡葬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项目由4项调整为2项。因实践界定不清,执法存在难度,执法实践过少。删除2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同时调整、修改了不同违法情节的划分标准,完善了处罚措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五)社会救助领域
行政处罚项目由3项调整为1项。因保留的1项内容已经包含了删除事项内容,为避免重复。删除2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对违法情节进行了调整,完善了处罚措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六)区划地名领域
行政处罚项目由2项调整为4项。因新出台《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3号),新增2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和“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五、施行日期
自2023年11月14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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