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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

2024-05-13 15:2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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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民政部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收养评估工作,57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

202111《民法典》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20211月,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同步施行。我区2016年制定的《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桂民发201687号)是在《民法典》颁布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成文时间较早,相关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客观要求。基层民政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面临上位法律与现行规定产生冲突、评估指标缺失等问题,迫切要求修改收养评估工作规范,以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需要。由于收养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对收养人基础信息、经济情况、个人信用、住房条件、婚姻家庭情况、邻里关系、社会关系等多方面信息的收集、调查评估、交叉审定,牵涉包括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领域,需要制定明确、清晰、全面、权威的指标评定体系,合理设置加权赋分方式。为此,自治区民政厅在开展“广西收养评估实施规范研究”课题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北京、河北、山东、福建、浙江、河南、四川等省市收养评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制定了《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从我区收养评估工作实际出发,对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原则及经费等;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明确了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和回避机制等要求;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流程,明确了收养评估的内容、组成、比例、流程、赋分、结果和评估终止项等;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明确了评估时限、补充核查、结果复核等;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收养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收养评估的特别情形、术语释义、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等。附件部分,制定了包括《收养申请表》《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等一系列开展评估工作中所要用到的表格规范样式,为收养评估具体工作提供参考。

三、《细则》的针对性措施

《细则》在上位法的框架内,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出发,提出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明确收养评估主体,既可以由民政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解决基层反映的收养评估存在异地情况不熟、人力投入大、评估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二是明确不同类型被收养人的评估配比比例。对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明确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原则上按照不小于3:1的比例开展评估;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充分考虑其回归家庭的现实难度和迫切需要,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1:1的比例开展评估。三是明确了评估加分项。对子女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收养申请人,在评估时予以加分,以增强价值引领。四是明确收养评估细分为能力评估与融合评估,并明确先后顺序。为尽可能防范收养过程中的风险,《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原则上应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再开展融合情况评估,通过可量化的收养能力评估对申请人进行前置筛选,减少和避免被收养人在融合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五是明确收养评估终止的情形和终止融合的情形。《细则》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了九种对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有可能造成侵害、危害或损害的情形,设置为评估一票否决项,尽最大可能保障被收养人权益。六是制定了操作性强的《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分表》,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婚姻家庭状况等评估内容进行了细化,设计了可量化、可操作的评分标准,方便基层操作。七是明确了收养评估结果运用,最大程度减少因重复评估带来的人、财、物浪费,减轻基层工作压力。同时,《细则》在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核查和结果复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收养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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