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本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和调整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核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2024年3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我区原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已不适用新形势的发展,有必要根据民发〔2024〕16号的新要求,出台我区的指导意见,以促进我区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出台本指导意见的依据
(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
三、本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主要是要求各地按照坚持共享发展、适度合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规范各地确定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方法。一是统一标准确定方法,明确城乡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分别确定。二是对确定调整低保标准量化比例提出指导意见。原则上,各设区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在此基础上,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规范低保标准确定程序。明确低保标准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同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低保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衔接。明确低保标准要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四、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的主要参考指标
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确定调整低保标准量化比例主要参照目前全国及各省城乡低保标准占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和全区各设区市城乡低保标准占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主要原则是与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合理考虑当前各地低保标准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促进城乡统筹,逐步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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