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9日 |
标 题: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24〕27号) | |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4〕2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7日 |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坚持共享发展、适度合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和调整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的关键环节,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和超越阶段。
二、科学确定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主要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城乡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各设区市平均低保标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即设区市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各县(市、区)低保人数)÷设区市低保总人数。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是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挂钩比例。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提高逐步提高,原则上各设区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量化比例一时难以达到指导区间的,可采取逐步调整的方式,尽快达到指导区间。在量化比例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低保标准。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全市低保标准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按此指导意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同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在调整年度周期内,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在获取有关数据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相关标准衔接。为兼顾社会公平,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三、加强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参与方案制定并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负责统筹落实保障资金;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有关数据,为确定调整低保标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各部门要联合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强化工作落实。自治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统筹做好保障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优化支出结构,统筹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各设区市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可不作调整。如遇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则保持低保标准的相对稳定,不作下调。
(三)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地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各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明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不匹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自治区将予以约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统计局
统计局 广西调查总队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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