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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3-10 17: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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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国内公民收养残疾孤儿,促进残疾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享受家庭温暖和父母关爱。《通知》从总体要求、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延续保障支持政策、工作要求等方面,对我区残疾孤儿收养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儿童福利工作和残疾人事业,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特别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新时代新征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推进残疾人事业当作分内的责任,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二、政策保障对象范围

《通知》所称残疾孤儿,是指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身患残疾,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三、被收养残疾孤儿保障政策

(一)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后,符合其他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情形的,可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应其他救助。

(二)基本医疗保障。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将未满18周岁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纳入广西一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要求,保障其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和倾斜支付政策。

(三)康复救助。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区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为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提供送训补贴、临时照护“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

(四)教育保障。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入学安置工作,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对不能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尽量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教学校(特教班)就读的,要做好送教上门服务。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连续在国内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五)关爱服务。各地要发动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助残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等为有需要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提供生活服务、康复训练、辅具配置、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社区融入、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性服务和慈善帮扶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被收养残疾孤儿的不同需求,为收养人提供差异化的残疾儿童生活照料、习惯养成、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技能等服务指导,保障残疾孤儿安全健康成长,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各地在关爱服务过程中,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四、主要创新措施

(一)在保障待遇方面。将被收养的残疾孤儿继续纳入广西一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保障其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和倾斜支付政策。

(二)在工作机制方面。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定期了解被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融入、生活成长、学习教育、康复治疗等情况,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由监护人送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联系。

五、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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