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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成文日期:2025年02月1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桂民发〔2025〕4号)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5〕4号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桂民发〔2025〕4号)

2025-03-10 17: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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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为帮助残疾孤儿通过依法收养回归家庭,在家庭中健康成长,更好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儿童工作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优化鼓励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的政策措施,完善提升残疾孤儿收养家庭监护能力的支持性服务,合力促进残疾孤儿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孤儿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

(一)做好儿童送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情况,加强对所辖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认真登记具有收养残疾孤儿意愿的家庭信息,定期与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交换台账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及时为可送养的残疾孤儿办理残疾人证,定期细化完善残疾孤儿基本信息台账,完整记录残疾孤儿健康状况、生长发育、日常体检、治疗康复等重要信息,细化完善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要认真筛选可送养儿童,主要考虑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不需要长期技术照料的残疾儿童,做到能送早送、能送尽送。儿童福利机构送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残疾孤儿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针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送养、收养。(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二)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各级民政部门要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43号)的相关要求,依照程序对收养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融合情况等开展认真细致的调查评估,收养评估结果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参考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残疾孤儿送养人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四)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办理收养登记后,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三、延续保障支持政策

(一)延续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死亡、残疾康复、申请不再领取或者年满18周岁的,应当及时停发基本生活费。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后,符合其他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情形的,可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应其他救助。(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二)延续基本医疗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被收养的残疾孤儿信息推送至医保部门,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各地应将未满18周岁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纳入广西一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要求,保障其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和倾斜支付政策。(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康复救助。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区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为收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提供送训补贴、临时照护“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教育保障。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及时予以教育保障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入学安置工作,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对不能适应普通学校教育的,尽量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教学校(特教班)就读的,要做好送教上门服务。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连续在国内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关爱服务。各地要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发动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助残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等为有需要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提供生活服务、康复训练、辅具配置、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社区融入、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性服务和慈善帮扶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被收养残疾孤儿的不同需求,为收养人提供差异化的残疾儿童生活照料、习惯养成、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技能等服务指导,保障残疾孤儿安全健康成长,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各地在关爱服务过程中,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手续后,要告知收养人被收养残疾孤儿可享受的各项政策待遇,可继续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收养残疾孤儿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收到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后,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有关情况,避免出现基本生活费漏发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

(二)做好跟踪回访。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回访工作,了解被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融入、生活成长、学习教育、康复治疗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由监护人送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联系。各地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或者有侵害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开展干预处置相关工作,追究收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由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收养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收养登记审批表、收养人证明材料、被收养人证明材料、送养人证明材料、寻亲公告、收养评估材料、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收养协议等材料均需归入收养登记档案。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民法典》等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的政策宣传工作,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推动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开始发放。

本通知中“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是指被收养残疾孤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落户的户籍所在地。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不适用本通知。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性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流程

   2.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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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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