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是养老服务保障的重要对象,照护服务是他们最突出的急难愁盼问题之一。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内容、资金分配、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新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及服务和补助标准、工作流程、机构管理、资金调配、工作要求等。
(一)补助对象
一是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自治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二是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自治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通知》还明确了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
(二)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是服务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二是补助标准,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流程
明确救助补助申请的流程和具体要求。一是明确由个人或入住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同时明确评估工作及申请救助的程序和要求。二是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职责。三是根据具体实际,对补助资金发放渠道和计发时间等提出要求。四是对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救助金额及调整退出机制提出要求。
(四)机构管理
一是在机构要求方面,明确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同时对规范管理、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二是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降低服务矛盾纠纷风险。三是在绩效管理方面,提出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明确绩效补贴资金发放要求和资金来源。
(五)资金调配
一是提出在分配该项救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上年实际入住人数及当年预计动员入住数,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入住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资金执行效率等。二是明确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配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加强工作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同时明确了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等业务部门工作责任。二是要求加强制度衔接。要求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进一步突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兜底责任。要求加强信息应用,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三是要求加强信息系统平台应用,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及时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四是要求严格监督管理。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对各地规范管理资金提出严格要求。五是要求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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