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5〕1号) | |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7日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做好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工作,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象及服务和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贴。
(一)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主要是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自治区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完善工作流程
(一)申请补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由个人或入住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并填写《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行动不便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由家属或入住机构代为申请。由入住机构代为申请的,应与入住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审核把关。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其所入住养老机构内或县级民政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附件1)。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2)。
(三)资金发放。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起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助对象授权确认的账户。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其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金从2025年1月起算。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审核发放的救助补助,不再重新核发。符合补助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补助对象,次月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四)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除外)。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三、加强养老机构管理
(一)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二)协议签订。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三)绩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人数、对象类别、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定期对当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收住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类别比重高的养老机构加大绩效考核赋分。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评分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鼓励养老机构使用绩效补贴资金按月对补助对象发放零花钱,为补助对象提供出行交通便利等服务。绩效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
四、强化资金调配
(一)资金分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在分配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上年实际入住人数及当年预计动员入住数,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入住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资金执行效率等。
(二)绩效考核。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对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收住救助对象人数多、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市县,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县,将适当调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每年将组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按照不低于全区10%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设区市民政局要对不低于30%的县(市、区)进行随机抽查。设区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范围内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申请材料接收、资格审核、制定补助标准和确定补助额度等工作,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就近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等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政策宣传。
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配合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将动态管理后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停保老年人信息及时共享养老服务职能部门。
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要依托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等,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三)严格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区也将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和实施情况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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