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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3日
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民办发〔2025〕5号)
发文字号:桂民办发〔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1日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民办发〔2025〕5号)

2025-06-11 11: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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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厅相关职能调整情况及《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2440号),我们重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民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563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社会组织

(登记)

2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3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4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5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公开募捐

资格审批

7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

社会事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边民生活补助等对象认定、资金给付及终止

社会救助

2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儿童福利

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4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残疾人两项补贴

社会事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管理

2

婚姻登记

社会事务

3

收养登记

儿童福利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无效或应撤销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业务类别

1

社会团体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社会组织管理

2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3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4

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社会组织管理

5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6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7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8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9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为

10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1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12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13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1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15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16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行为

17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18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

社会组织管理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22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24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2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27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28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29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30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3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32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33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34

未经登记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35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社会组织管理

36

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

37

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

38

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39

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40

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41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42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43

基金会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

44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

45

基金会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46

基金会其他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47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为

社会组织管理

慈善事业促进

48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

49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行为

50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为

社会组织管理

慈善事业促进

51

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为

52

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行为

53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为

54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

55

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56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行为

57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58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为

59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60

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为

61

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行为

62

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为

63

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4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社会组织管理

慈善事业促进

65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行为

66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

67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为

68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69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70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行为

71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行为

72

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行为

73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在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行为

74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行为

75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社会救助

76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

区划地名

77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78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区划地名

79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80

指使他人故意损毁界桩的行为

81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为

82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

83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

84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

85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社会事务

86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87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88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89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0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

养老服务

91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为

92

养老机构未根据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为

93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

94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养老服务

95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96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97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98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99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行为

儿童福利

100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为

慈善事业促进

101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行为

102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行为

103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行为

104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105

福利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的行为

106

福利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107

福利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108

福利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慈善事业促进

109

福利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

110

福利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民政部门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2.法定途径: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规则》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广西民政系统依法依规信访“路线图”

     2.广西民政系统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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