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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3日
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1〕50号)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1〕50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1〕50号)

2021-11-30 10: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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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民政厅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

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重大战略部署,有效配合推进广西法治社会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民政部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广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广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坚持深化民政改革和民政法治建设共同推进,为解放思想、担当实干,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贡献民政力量。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广西民政系统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民政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民政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在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政事业。

  二、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四)维护宪法权威,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各级民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文本,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协同做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着重抓好“宪法进社区”主题宣传日活动,营造浓厚的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氛围。

  (五)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普法实效。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政法律法规,持续推进以“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为主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措施,强化“互联网+法治宣传”思维,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的宣传媒介,推进线上普法,增强普法内容的新颖性和传播力,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运用图解、动漫、短视频、公益广告、海报、宣传品等内容方式,把线上线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分众化、差异化、互动化的民政政策宣传教育,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广泛开展民法典等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强化以案释法力度,将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变为全民普法的过程。

  (六)突出重点对象普法,提升全民法治素质。围绕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水平,突出落实以领导干部为示范带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和完善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核评估机制。协同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七)推进广西特色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发挥优势,丰富民政法治文化产品,打造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广西特色、民政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加强法治精神向社会文化生活的全面渗透和深度融合,重点协同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活动。积极推动地名文化、福彩文化、婚俗文化、慈善文化等民政文化与法治文化相融合。结合各个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普法宣传,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政策宣传,不断增强民政法治宣传效果。积极开展“民政政策下基层”普法宣传活动,将民政政策送出机关、送入基层、送到服务对象手中,讲好“民政故事”。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八)加强民政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助力法治社会建设。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公民和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加强涉及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殡葬管理、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孤儿正当权益保护等重点民政工作领域的地方立法和创制工作。鼓励设区的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立足倡导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新时代道德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不断完善孝老爱亲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九)加强社会和道德规范建设,丰富和增强法治社会道德底蕴。结合地方治理,推动城乡社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习惯,倡导先进发展理念,夯实法治社会制度。深化行风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审核和规范社会组织章程,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

  (十)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参与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配合对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监督、威慑和实施惩戒。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引导养老机构(企业)诚信经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行为,承诺守信,加强诚信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息公开制度和失信举报惩戒制度,加强慈善、志愿服务领域诚信建设。对于顶风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全区性社会组织,视情形依法依规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完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

  (十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协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和诚信建设,配合打造高品质、多元化、符合地方特点、有效满足广西各族人民日益增长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支持、培育和壮大相关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引导在社区开展邻里互助、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三留守”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五、加强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

  (十二)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保障人民参与社会管理。事关民政事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特定利益群体的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厅门户网站等,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拓宽社会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制定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十三)强化权利保障措施,有效维护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设定权利和义务,动态调整广西民政系统三级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切实杜绝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加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严格落实民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切实尊重和维护民政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政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加强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开、解释,依法公开涉及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决定。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和机制引领,促进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营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的良好环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各类爱心帮扶、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和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推进全区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弘扬优秀道德文化,有效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和政策引领,引导和推动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引导社会组织加强内部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民主办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序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加强负责人任职监督。

  六、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建设。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优化基层民政服务供给,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组织协商联动、服务联动和党建联动。引导和推动社会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在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积极推动村(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

  (十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突出基层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推进基层群性自治组织明责、赋能、减负、增效。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印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政策文件,明确村级事务公开内容、程序和形式等,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实施村务阳光工程。全面推行基层单位依法治理,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事项。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优势,注重民政立法条款设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妥善处置宗教等社会问题,积极按照相关部署安排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审批登记工作。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尤其是加强涉越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涉越婚姻登记专题调研,掌握全区涉越婚姻登记底数,提高涉越婚姻登记合法率,妥善解决跨国婚姻等方面问题。继续做好边民生活补助给付相关工作,促进边疆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十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多措并举抓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重大风险。重点培育符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的社会组织,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科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突出社会组织自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创新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公益活动、开展科普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

  (十八)增强社会安全感。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应急处突能力。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对城乡困难群众、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困境儿童、空巢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员等特殊对象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心理健康服务以及监测排查等方面的作用。健全政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长效机制,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积极构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机制,广泛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及时更新全区留守老年人信息数据库,逐步将农村老年人纳入数据平台,推进农村普惠养老服务。

  (十九)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确保预防到位、排查全面、研判准确、化解有效。持续推动信访疑难案件化解工作,持续加强重复信访、集体信访和信访积案等疑难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推动从源头上化解民政信访矛盾纠纷。切实更新完善相关规范和制度,推动民政信访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推行“机关带动基层”的做法,针对性开展民政信访事项精细化服务和管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严格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健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机制,提高通过信访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用好婚前辅导教育服务平台,加强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实现婚姻登记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到80%。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面向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反家暴教育、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生活减压和社会支持等预防性专业服务。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党组要发挥对法治社会建设总揽全局、协调推进的作用,健全和完善党领导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社会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基层党组织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将法治社会建设重要部署以及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谋划本单位法治社会建设推进举措,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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