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25〕25号) | |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5〕2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更好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从2025年1月1日起,自治区城市低保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5元,农村低保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高后自治区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含),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含)。从2025年1月1日起,提高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元,即从现行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同步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二、及时筹措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
本次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级财政筹措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分担,比例为8∶2,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及时按照新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请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加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及时按照新标准发放城乡低保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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