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2〕3号) | |
发文字号:桂民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3日 |
各市民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双重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等,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申请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成立条件,业务活动范围应当在一定的行业或产品领域内,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现行有效分类目录认定。
第四条 申请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不少于5个,且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两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需要发起人具备行业资质许可的,发起人应当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许可。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申请直接登记自治区级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一般为本自治区内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的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征求意见或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第六条 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金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要修改章程的,应当自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条 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在登记审批和章程核准中同步推动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并依法履行年检(年报)、抽查检查、等级评估等日常监管职能,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行业管理部门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行业管理,按职责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行为。
第十条 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登记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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